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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水海纳”或“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深交所监管函截图

  监管函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对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269号)和《关于对李海波、肖吉成、秦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0号),经查,深水海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坏账准备计提不审慎

  深水海纳未对合同资产中已完工未结算资产部分计提减值准备,未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对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前瞻性调整的影响和个别客户信用风险情况对相应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二)部分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

  深水海纳部分工程项目的履约进度计算不准确、计划成本更新不及时,导致相关收入核算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定。深水海纳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对运营项目的技术服务费计提不充分,导致相关成本核算不准确。

  (三)特许经营权摊销不准确

  深水海纳部分PPP项目分别确认主项目与附属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但个别附属项目无法独立收取费用,未与主项目在相同期限内进行摊销,导致特许经营权摊销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及相关应用指南的规定。

  深水海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深水海纳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海波、时任总经理肖吉成、财务总监秦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2条的规定,对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深交所请深水海纳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深交所提醒深水海纳: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此前,2023年12月29日,深圳证监局网站发布消息,因坏账准备计提不审慎等问题,深水海纳被责令改正,李海波、肖吉成、秦琴三人被警示。

  根据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水海纳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要求该公司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

  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二、公司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公司应对公司治理、资金管控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升公司内控有效性。

  此外,李海波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肖吉成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秦琴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李海波、肖吉成、秦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深水海纳官网显示,公司成立于2001年,业务聚焦于工业污水处理、优质供水和新能源领域。12月29日收盘,深水海纳总市值20.19亿元。